品渥食品:收到上海證監局警示函,因募集資金使用不規范等
2周前
9月3日,品渥食品發(fā)布公告稱(chēng),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上海監管局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“上海證監局”)出具的《關(guān)于對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、王牧、朱國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》(滬證監決[2024]334 號)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“警示函”),具體情況如下:
一是募集資金與自有資金混同進(jìn)行現金管理、12 個(gè)月內使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(dòng)資金的累計金額超過(guò)超募資金總額的 30%,不符合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 號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》(證監會(huì )公告[2022]15 號)第五條、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。
二是超董事會(huì )審議額度使用募集資金進(jìn)行現金管理、募集資金現金管理公告存在遺漏,不符合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》(證監會(huì )公告[2022]15 號)第八條第二款、第十二條第一款,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》(證監會(huì )公告[2012]44 號)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,違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(huì )令182 號)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。
為防范證券市場(chǎng)風(fēng)險,維護市場(chǎng)秩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,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品渥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。
此外,品渥食品董事長(cháng)王牧,董事會(huì )秘書(shū)、財務(wù)總監朱國輝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,同樣被上海證監局出具警示函。(來(lái)源:北京商報網(wǎng))原文鏈接